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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刊》 庞清云等:涓滴策略对乡村社区旅游收益分配的影响

来源:乐鱼体育官方大巴黎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4-04-10 17:59:15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涓滴发展的不足,但在乡村旅游发展实践中,仍难以规避旅游投资主体所采取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涓滴发展的不足,但在乡村旅游发展实践中,仍难以规避旅游投资主体所采取的涓滴策略,即依靠市场力量使旅游发展的经济效益自动地渗透到旅游地的各个阶层。但涓滴策略对乡村社区旅游收益分配的直接影响究竟如何?文章以云南省元阳县为例,实地走访当地4 个核心景点周边的6 个自然村寨,基于1066 份入户数据,对这一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典型调查的最终结果表明,元阳县乡村旅游涓滴策略对乡村社区旅游收益分配的直接影响非常有限。文章进一步从经济制度执行偏差和市场选择机制两方面阐述了背后的主要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理上形成了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相对发达地区(通常是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资本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而欠发达地区(通常是中西部或乡村地区)的发展仍受到资本不足的制约。为了增加地区投资,活跃市场需求,掌握先进技术和经验,招商引资成为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战略。虽然受制于地形、区位和资金等条件,部分欠发达地区未能自行发育出农业以外的经济产业,或其他产业难以支撑地方发展,却拥有丰富而珍贵的旅游资源,有机会通过旅游业突破地方发展的瓶颈。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起,旅游招商引资逐渐成为此类地区关键的经济战略。在旅游招商引资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源稀缺程度影响了投资者和东道地区双方的议价能力,而对经济指标的追求使大批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争先恐后地进行旅游招商引资,导致“门槛一降再降,成本一减再减,空间一让再让”的“让利竞赛”愈演愈烈,投资者和东道地区之间的权力关系逐渐失衡[1]。

  关于欠发达地区旅游投资与贫困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目前的争论主要围绕4种理论视角展开[2]。早期学者通常持有“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观点,但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人们对自由市场的质疑增加,“批判主义”的观点认为,欠发达地区的旅游发展依赖外来投资,“旅游飞地”的发展方式不仅难以给当地社区带来增收,甚至还造成低收入家庭的生计损失,导致贫困地区的社会福利不增反降[3]。为此,各国组织和学者相继提出旅游“可替代发展”理念,呼吁旅游投资不仅要关注地方整体经济的发展,更应着眼于地方社区无权或弱权、分配不公平和就业不平等的问题[4-5]。近年来,持“后结构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作为一个复杂系统,旅游业既有减缓贫困的潜力,也存在扩大贫富差距的风险。在旅游发展影响不平等指数的定量研究中,发展中国家出现了与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相反的现象,即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增长,社会不平等指数出现了先减后增的情况[6]。因此,应该辩证地看待旅游发展和贫困问题的关系[7-9]。

  虽然旅游减贫的理论视角已从(新)自由主义发展至后结构主义,但当前旅游开发实践仍被(新)自由主义的涓滴策略主导。尽管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框架协议中,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本地居民,以此达到帮扶地方发展、带动地方就业的目的。但由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初始能力相对不足,难以与外来引进人员处于同等条件,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投资者实际上采取的是仅靠市场带动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涓滴策略,体现的是(新)自由主义涓滴理论的观点,即在发展过程中,通过自由市场的内在机制将地区发展的经济效益自发地渗透至各个阶层,包括贫困人口[10-13]。

  随着贫困研究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经济增长不应是被动扶贫的涓滴策略,而应是主动提高的“提拉策略”[14]。在部分旅游地中,尽管当地居民世代维系的生产生活空间、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受到游客追捧,但他们不仅难以从旅游发展中获益,甚至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社会成本[15-16]。尤其在一些保护区内,当地居民通过消费、就业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方式受到保护条例的极大制约。

  针对上述的理论争议和欠发达地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本文基于A公司在元阳县的旅游开发实践,考察旅游招商引资后,投资者实际所采取的涓滴策略究竟对乡村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产生了多大的带动作用,以此探讨涓滴策略对乡村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实际影响,并进一步剖析背后的主要成因。

  关于旅游发展的涓滴效应已有较多的讨论,大多采用的是案例研究法,集中探讨的问题是旅游发展在宏观层面的积极影响能否渗透到微观层面,从而帮助旅游地贫困人口脱贫[17]。对此,目前各国学者仍存在不同意见。一方面,有研究表明乡村旅游发展是解决具有一定旅游资源的贫困村绝对贫困问题的有效途径。虽然欠发达地区的旅游发展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依赖程度很高,但旅游发展的涓滴效应显著[18]。全球范围内有很多此类案例,如非洲保护区发展高端生态旅游,推动当地社区向市场经济转型,旅游就业收入改善了乡村地区的财政安全和社会福利[19];坦桑尼亚阿鲁沙(Arusha)的旅游发展对当地社区的交通和通信可达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创业培训、创收项目、就业机会、生活质量和家庭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17]。对欠发达地区而言,农村社区可以通过手工艺品、本地特产的销售和食宿经营等途径从旅游发展的涓滴效应中获益[20-21]。由于区位条件的差异(如村民的房屋到主干道的距离、到主要景点的距离等),社区内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效益存在一定差异[17]。旅游市场规模同样会影响涓滴效应的效果。对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省峇都市(Batu city)的相关研究表明,在旅游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当地农民可以通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创业等方式,实现向企业家身份的转变[22]。整体而言,旅游发展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人口流失,推动当地文化和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发展[20]。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表明,在一些面临经济转型(如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后殖民国家中,旅游发展(尤其是高端住宿项目开发)的经济效益并不能涓滴至贫困人口。以南非为例,在南非当前的旅游开发制度下,本地人不仅被边缘化,而且为了满足游客对“原真性”的偏好,还被要求保持“真实”,因而困在了一种“静态文化”当中。可见,旅游发展并未推动社区参与和社区赋权的发展[23]。即便本地人成为吸引游客的“地方品牌”,有效增加当地旅游消费,这些经济效益也几乎不属于本地人[24]。对邮轮旅游的研究发现,虽然旅游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与邮轮活动相关的就业和收入增长微乎其微[25]。不仅如此,对泰国和印度医疗旅游的研究表明,作为医疗旅游目的地的发展中国家,国内医疗保健的公共资源流向了主要服务外来游客的医疗旅业。医疗旅游的发展不仅未对国内医疗水平和国民医疗供给产生涓滴效应,甚至还扭曲了国家医疗保健体系[26]。

  事实上,在旅游地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涓滴效应的效果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企业数量和质量的差异。1999年,Vorlaufer提出“旅游度假村生命周期”(the lifecycle of a tourism resort)概念,描述了4 个旅游度假村生命周期阶段内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企业的演变和空间分布规律。在初始阶段,由本地人为小众游客提供少量的基础的旅游设施,主要为非正规部门;在早期增长阶段,本地人提供的旅游设施和服务逐渐专业化、正规化;在后期增长阶段,更高素质的本地人和外来投资者开始投资旅游设施,正规部门企业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成熟阶段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政府干预下,正规部门企业逐渐取代非正规部门企业;二是如果没有政府干预,正规部门企业和非正规部门企业会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27]。在此基础上,Job和Lutzenberger补充了在成熟至停滞阶段的过渡期,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在政府干预下出现了明显的空间分异[28]。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而分配关系是影响涓滴效应的关键,因此,涓滴效应的效果实质上依赖于所有制的安排[29]。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制度下,为保障旅游地居民对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旅游吸引价值所具有的收益权,保继刚和左冰提出设立“旅游吸引物权”的构想[30]。虽然“旅游吸引物权”在立法层面存在争议[31-34],但对推进旅游地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旅游发展政策同样会对旅游发展的涓滴效应产生巨大影响。以发展中国家不丹为例,不丹是信奉大乘佛教的国家,国家发展理念以追求国民幸福总值(gross national happiness)最大化为主导。因此,在自上而下的推动下,不丹旅游发展以“高质量、低客量”的政策为导向,严格限制游客数量,不惜一切代价保护自然。在这种旅游政策下,大部分旅游收益流入小型家族企业和旅游地社区。尽管如此,旅游发展效益仍然无法惠及最偏远的地区[20]。因此,有学者认为,旅游发展会推动社会阶层的形成和再生产,促进资本积累和扩张,同时,还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两极分化[35]。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能提供以社区为导向的旅游发展政策,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旅游发展的涓滴效应[36]。

  除公共政策制定者外,旅游投资企业也需要认识社区对旅游发展的潜力,推动社区旅游政策的落实[36]。在投资者和东道地区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失衡的情况下,旅游招商引资可能会对旅游地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在“让利竞赛”中,地方政府不计成本的优惠政策扰乱了旅游招商引资的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外来企业的投资行为往往发展为制度性机会主义行为,不仅无法减贫,还可能加剧欠发达地区资源和财富的流失,导致“引资不引富”的问题[1,37-38]。此外,旅游地居民虽然能凭借征地补偿实现快速致富,但由于缺乏可持续的替代性生计,在当地物价因旅游发展激增的情况下,旅游地居民可能会出现再贫困问题[39]。旅游投资企业不仅能增加地区投资,活跃市场需求,还可能对本地经营者形成知识溢出,但知识溢出的效果受到双方发展差距和合作关系的影响[40-43]。因此,辩证地看待招商引资对旅游地社区经济效益的影响,有助于加深对旅游减贫的理解,为优化旅游招商引资政策和旅游减贫发展模式提供理论和实证参考。

  国内外关于旅游减贫的研究集中在国家、区域等中观、宏观层面的探讨,针对社区的微观研究占比较低[44]。随着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关注当前的旅游开发实践能否真正减缓乡村贫困、实现乡村振兴,旅游精准扶贫逐渐成为研究热点[45]。旅游减贫的影响可以概括为直接影响、次级影响和动态影响[46]。直接影响源于游客在旅游地围绕旅游商品和服务所进行的直接消费,可以转化为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直接收入[2]。本文关注的是旅游减贫经济效益的直接影响,一方面,经济收入是贫困群体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制约贫困群体发展的关键要素;另一方面,旅游减贫的直接影响能直观展示旅游市场对旅游地社区的带动作用。相较于后两者,直接影响的结果是最显著且有迹可循的,旅游企业通常以此来论证企业开发对当地社区所做的贡献,但研究者往往受限于社区真实数据的获取难度而难以开展相关研究,这并不利于发挥旅游减贫研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本文选取的案例地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需要说明的是,元阳县是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区的核心区所在地,当前正处于旅游发展阶段,其核心旅游资源是世居民族创造和维持的农业文化景观。2008年11月,元阳县政府通过旅游招商引资,与E集团以注册资本13 200万元①访谈所得。成立了合资企业A公司,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表明,A公司掌握元阳县核心旅游资源的垄断经营权,每年需要向元阳县政府支付门票收入的10%作为“资源保护费”②访谈所得。。A 公司依托元阳县的核心旅游资源,打造了4个核心景点,发展民族特色生态旅游,曾于2019年入选由世界旅游联盟、世界银行和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共同发布的《旅游联盟旅游减贫案例》;2020年成为由《企业观察报》报社和《国企》杂志社联合发起的“决胜脱贫攻坚·国企扶贫优秀案例公益推选活动”中全国94 个上榜案例之一,已然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旅游发展的一个典型。

  2017年4月,O集团以30亿元收购E集团51%的股权,成为E集团的控股企业②访谈所得。。股权变动后,O集团与元阳县政府重新签署框架协议,“资源保护费”的比例从原本门票收入的10%上涨为30%③访谈所得。。2019年9月,O集团以467万元购回元阳县政府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持有的33.33%的A公司股份,A公司成为O集团的全资子公司④访谈所得。。截至2019年年末,A公司每年凭借元阳县核心旅游资源获得的门票收入如图1所示。

  图1 2009—2019年A公司元阳县景区门票收入①2019 年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元阳县四大核心景区中的一个景区暂停开放,门票价格从100元下降至70元。

  在掌管元阳县旅游经营权的10余年间,A公司积极促进第三产业人员就业,聘请当地员工累计支付工资薪酬7100多万元,雇佣农户年度支付用工费用约90万元。同时,带动当地群众依托自有房产和资源实现自主创业,参与旅游发展,共涉及500余户建档立卡户,约2000人受益,引导和扶持255户旅游经营户⑤访谈所得,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2020年和2021年遭遇疫情影响,元阳县旅游发展几近停滞。。由此可见,A公司通过带动当地居民就业和创业,为元阳县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典型调查法是基于对总体的全面分析,调查者根据调查目的有意识地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性的若干个体,进行全面、细致和深入的调查。由于本文的调查目的是考察元阳县旅游发展对周边村寨的实际带动作用,而典型调查法能以较少的个体近似地估计总体的情况,因此,典型调查法是能高效且相对准确地了解元阳县实际情况的首选方法。

  笔者所在团队曾于2018年1月23日—2月2日对元阳县核心区内30个自然村开展入户调查,共计走访4277户,基本掌握了旅游开发对元阳县核心社区影响的总体情况。在上述普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其中最能代表当地旅游发展对社区带动作用的6个自然村寨,并先后于2019年7月21日—2020年4月13 日、2021 年2 月21 日—3 月31 日,对6 个村寨共1392家户籍农户展开调查。由于实际在村农户与户籍农户有所差异,或受其他现实情况的制约⑥例如全家外出务工,家里只有语言不通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老人。,最终笔者实际走访了1066家农户,确认了601户曾经或正在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关键受访对象(表1)。

  半结构访谈是围绕特定主题,有弹性地展开访谈的方式,适用于本研究需根据农户情况灵活调整访谈内容的需求。最终笔者实际采访了143户关键受访对象。

  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4月13日,笔者在元阳县驻村调研,其间深入观察当地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和农耕活动的现实情况,掌握了旅游地居民从事旅游活动的数据。

  经历10余年的旅游开发,目前元阳县正处于旅游发展阶段。元阳县核心旅游资源主要分布在Q片区、B片区、D片区和L片区。除Q片区于2000年开发外,其余三大片区均开发于2009年。由于片区特征和村寨条件的差异,各片区周边村寨呈现出不同阶段的旅游地生命周期特征,在市场带动下也形成了不同的社区参与状态。本文按照村寨的地理位置、旅游发展水平和受旅游影响的程度等3 个标准,选取Q1村、B1村和B2村、D1村、L1村和L2村作为案例社区。一方面,上述6个自然村寨分别位于四大片区,临近元阳县的4个核心景点,且出现不同方式和规模的社区参与情况,能一定程度代表元阳县4个核心景点的旅游发展对周边社区旅游收益的直接带动效果。另一方面,这6个自然村寨分别处于旅游地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能较为全面地代表元阳县旅游发展对不同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社区的直接影响。

  按照自然村寨内旅游市场发育情况(即游客数量及其消费活动)划分,L1村内无游客活动出现,尚未进入旅游开发阶段;B1 村内偶有少量游客活动,处于旅游探索阶段;B2 村经常有游客路过,但仅有少量游客在村内停留并消费,处于旅游起步阶段;D1村临近元阳县景区游客必去的打卡点,因此成为景区内游客最为集中的村寨,大量过夜游客在村内活动并消费,与元阳县整体景区实现同步发展,处于旅游发展阶段;L2村受突发事件影响,虽然景区暂停开放,村内游客量骤减,但仍有少量游客慕名而来,处于旅游中止阶段;Q1 村作为元阳县最早开放的景点,村内游客量大不如前,处于旅游停滞阶段。

  元阳县景区占地面积约为11333.33 hm2,核心区内有30个自然村寨,仅有位于主干道或摄影点附近的自然村寨能发育出不同规模的旅游市场,与前人的研究结果相符[17]。尽管元阳县已在A公司的资本投入下进行了10多年的旅游开发,但大多数自然村寨与L1 村一样,内部并未发育出任何游客活动,因此至今仍未进入旅游开发阶段,村民也并未在旅游市场带动下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由于自身区位和资源条件差异,元阳县进入旅游开发阶段的村寨呈现出不同阶段的旅游地生命周期特征。在市场带动作用下,各村寨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情况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在参与规模和比率、收益类型和规模等方面(表2)。

  在参与规模和参与率方面,处于旅游探索阶段的B1 村只有2~3 户农户获得绵薄且不稳定的经营收益,可估算出B1村村民直接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比率约为1.19%~1.79%。处于旅游起步阶段的B2村现有12~15 户村民自发参与到旅游收益分配当中,参与率约为7.79%~9.74%。处于旅游发展阶段的D1村约有49~52户村民在市场作用下直接参与到旅游收益分配当中,参与率达到30.63%~32.50%。处于旅游中止阶段的L2 村仍有15~20 户村民会在旺季从事旅游活动,参与率维持在4.97%~6.62%之间。处于旅游停滞阶段的Q1 村仅剩下7 户仍在以不同方式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参与率约为2.94%。

  在收益类型和收益规模方面,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可进一步分为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所得。正规与否取决于是否取得相关经营执照,例如,同样是客栈经营,部分客栈因未完全获得执照资格而属于非正规经营,但这并不显著影响其收益规模。在现实中,正规与否划分的情况冗杂,因此下文按照旅游从业内容、依规模从小到大、稳定性从弱到强的顺序对旅游劳动收入规模进行说明:(1)粗放型摊贩,收益绵薄且不稳定,日利润在0~100 元之间;(2)非正规讲解,价格在30~50 元/次,日利润在0~200元之间;(3)旅游运输,日均收益在150元左右;(4)提升型摊贩,收益稳定性增强,利润最高可达5000元/月;(5)就业,包括旅游企业职工和雇工、个体经营户全职和兼职等,收入一般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相近,为1800~2000元/月或70~150元/日;(6)旺季食宿经营者年利润在2 万~3 万元之间,全年食宿经营者年利润在2万~10 万元之间,个别经营者凭借经营规模可实现年利润10万元以上。

  当前,在元阳县的非劳动收入主要是通过流转土地和房屋两种资产获得的收益。房屋出租的情况更为普遍,在旅游起步阶段、成熟阶段和中止阶段均有出现。流转价格根据出租时间、区位条件、房屋规模和装修状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本在0.6万~10万元/年之间,内部差异较大。

  虽然元阳县整体处于旅游发展阶段,但其内部的自然村寨由于自身的区位和资源条件差异,出现不同阶段的旅游地生命周期特征。大多数村寨不仅没有与大景区实现同步发展,甚至未受到旅游发展的影响,仍未进入旅游开发阶段。对于已进入旅游开发阶段的村寨,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农户数量和比率随着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发展,均出现先增后减的变化趋势(图2)。

  从元阳县景区的整体发展来看,每年10余万的购票游客确实难以带动元阳县景区范围内所有社区的共同发展。尽管D1村与元阳县景区真正实现同步发展,但也只有49~52 户村民参与旅游收益分配,仅占全村人口的30.63%~32.50%。整体而言,自发参与旅游获得的直接收益通常集中在少数具有相对优势的村民手里,尤其是具有资产优势、区位优势和经营规模优势的村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前人的研究[35]。

  (新)自由主义涓滴效应描述的理想场景是在自由放任的市场中,即便市场在资本积累的早期阶段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会加剧收入不平等的状况,但只要当资本积累率足够高,收入不平等就会逐渐缩小,并最终使财富分配收敛于一个独特的稳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干预财富再分配的环节,将富人的部分财富向穷人转移,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强化机会平等,加速涓滴过程[47]。由此可见,涓滴理论认为自由市场能最终实现收入平等,而恰当的政府干预能达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制度下,着眼于乡村旅游开发对当地社区的直接影响,即社区通过就业或创业的方式参与旅游收益分配,旅游发展的涓滴策略似乎难以发挥出理想效果。基于元阳县乡村旅游开发实践可知,元阳县乡村旅游发展的直接收益并不能通过自由流动渗透至旅游地的各个社区或各个阶层。其现实的流动机制可以归纳为3个层次。

  (1)第一层次是掌握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主体获得了大部分的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主导乡村旅游发展规划,通过旅游招商引资主动引入具有资本优势的旅游投资企业,将一定期限的垄断性的旅游资源经营权以某一价格转让给该企业。因此,外来旅游投资企业获得乡村旅游收益的主体部分,而地方政府凭借与企业签订的框架协议,将获得一定比例的旅游收益分成①在元阳县案例中体现为2009—2016年门票收入的10%和2017—2020年门票收入的30%。在其他案例中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如在龙脊梯田景区,政府每年收取门票收入的20%作为资源管理费[48]。,而且旅游资源垄断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将决定下层主体的旅游收益分配。

  (2)第二层次是主动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本地主体将依据自身优劣势获得相应的旅游收益。具体而言,经过第一层次后剩余的大部分旅游收益会流入具有相对优势的旅游参与主体手中,如拥有资产、资金或区位优势的本地主体,继而渗漏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旅游参与主体,如从事摆摊、讲解等工作的本地主体。

  (3)第三层次是未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本地主体几乎无法获得旅游发展的直接收益。不排除该层次的本地主体可能通过如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方面,间接分享了旅游发展的经济效益。但本文着眼于旅游发展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此而言,元阳县确实仍有大部分本地主体主动选择其他生计(如外出务工、本地务农等),或无法自主实现旅游从业,或无法持续从事旅业,因而未能参与旅游收益的直接分配当中。前者如未能进入旅游开发阶段的L1村,其村民无法自主实现旅游就业或创业,因而也无法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后者以元阳县社区参与情况最好的D1村为例。调研根据结果得出,D1村村民自主经营食宿接待的数量最高曾达18户,但截至2020年4月,只剩5户村民能实现全年正常营业,4户村民仅旺季开业(如春节期间),其余9户均已完全停业。由此可见,D1村至今仍能正常从事食宿接待的村民占比仅约为27.78%,本地旅游经营主体难以为继。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乡村旅游发展直接收益的现实流动机制可比作一个分液装置(图3),乡村旅游发展的直接收益是流动的“水”,但“水”的流动并非全程自由的。

  在第一层中,分液漏斗的活塞相当于拥有旅游资源垄断经营权的主体,对“水”的流动方式和规模起主导作用;在第二层中,“水”的流动是相对自由的,在市场自主选择下,大部分旅游收益将流入具有相对优势的旅游参与主体,继而渗透到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旅游参与主体;在第三层中,“水”在如外力干预或旅游收益足够多的特定情况下,存在外溢的可能性①例如据笔者调研所得,元阳县政府曾于2016年以前从“资源保护费”中划拨部分资金,以鼓励梯田耕种为名,按照100 元/户/年的标准分发给L2村村民。。基于调研可知,这一层外溢的难度很大,即对于未参与旅游的主体而言,乡村旅游发展的直接收益事实上难以惠及这一部分的本地主体。

  在实际的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直接收益在3个层次主体的流动并非先后发生,而是同时发生。正如,即便市场需求未能满足具有相对优势旅游参与主体的供给,具有相对劣势的旅游参与主体也可能获得旅游直接收益。这是因为不同层次的市场同时存在,既有高消费游客愿意入住高端民宿,也有低消费游客选择入住农家乐。虽然各层次内的个体存在差异,但将每个层次主体视为整体,按旅游直接收益惠及难度由易至难排序,正是旅游资源垄断主体、相对优势的旅游参与主体、相对劣势的旅游参与主体和未参与旅游的主体。因此,上述分液装置中“水”的先后流动并非表示旅游直接收益惠及3个层次主体的时间次序,而是难易程度。

  事实上,已有许多学者认识到涓滴效应的局限性,在我国近年来的旅游招商引资中,乡村地区的地方政府也有意识地要求旅游投资企业加强对本地就业的关注。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难以规避旅游投资企业采取的涓滴策略。笔者经过田野调查发现,这种涓滴策略对周边社区的带动作用实际上非常有限,背后可能涉及很多原因,如旅游市场规模、地方旅游发展政策、外来投资企业管理营销模式、社区内部政治生态、社区参与意愿、能力和话语权、景区间的同业竞争等。受篇幅限制,本文仅从以下两个方面阐释背后的成因。

  所有制决定了经济效益的流向,从根本上影响涓滴效应的实际效果[3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其中,乡村地区通常采用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简称“农村集体经济”),即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其核心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平等、尊严和福祉”[49]。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异常艰辛,虽然中国学者对此展开了广泛探讨,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通常是地方政府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就旅游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来看,旅游吸引物的内容广泛、形态多元,其旅游吸引价值可能与其他生产价值并行不悖[32]。以元阳县为例,元阳县的核心旅游资源是农业文化景观,在其成为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化景观之前,首先具备的是农业生产价值。在一批摄影师的早期带动下,慢慢的变多的游客愿意为元阳县的核心旅游资源买单,促使该资源在农业生产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旅游吸引价值。尽管这一旅游吸引价值与原有的农业生产价值一样,都依托于当地人创造和维持的实体,但由于我国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共存,不同价值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权属关系容易混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在承包地上的粮食产出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然而,产品既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50]。农业文化景观产生的旅游经济效益是否同样应该属于土地承包人所有?即农业文化景观是否属于承包地上的产品?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文化景观是否属于一种可用于生产和交换的劳动力商品。从生产和交换的层面看,一方面,农业文化景观只有通过生产才得以形成和维持;另一方面,农业文化景观具有满足游客特定心理需求的使用价值,而且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能够在旅游市场中实现交换价值。从劳动力商品的属性层面看,《资本论》认为,劳动力商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制度基础,即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二是生产力基础,即社会分工明确[51]。一方面,农业文化景观依托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边界清晰,所有者主体明确,因此其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农业文化景观的生产依赖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特定的知识,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由此可见,农业文化景观同样是一种可用于生产和交换的劳动力商品,属于承包地上的无形产品。

  农业文化景观虽然在所有权上具有排他性,但在使用上却难以排他,因此一直被误认为是一种公共资源,其产权制度沿袭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由地方政府掌控和处置[52],与旅游吸引价值所对应的旅游收益也没有像农业产出一样明确归村民集体所有。事实上,这正是涓滴策略在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成效有限的关键原因,并非因为我国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不合理,而是由于乡村社区中有多种经济形态共存,造成不同经济效益归属问题的混乱,进而导致旅游吸引价值所对应的旅游收益没有回馈给正确的主体,即承包地上无形产品的所有者——乡村社区集体。保继刚和左冰[32]提出的“旅游吸引物权”概念深化了对农业文化景观旅游吸引价值归属问题的理解。

  现实中的“涓滴”不仅是由于供给不足所产生的“外溢”,更多的是因不愿供应所形成的“弃流”。换而言之,即便不存在旅游资源垄断主体,旅游收益也并不完全是自由流动的,一定程度上是经过上层主体筛选后才渗透至下层主体。一方面,现实中参与旅游发展的主体存在异质性。不同经营活动对权力、资金和能力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不同主体对旅游参与方式的可选范围是不同的。如A 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可以经营中高端的住宿和餐饮,自然也能从事低端的旅游接待活动。然而,旅游地居民受权力、资金和能力的制约,只能从事低端的旅游接待活动,个别居民甚至只能从事如摊贩、讲解等收入绵薄的非正规旅游就业。另一方面,参与旅游发展的主体通常具有经济理性。通过成本与收益分析,各主体对旅游参与方式的选择不同。例如,A 公司虽然可以从事低端市场的旅游接待,但更愿意将资本集中投入中高端市场。A 公司并非两者不可兼得,而是前者的资本边际效率过低,不足以吸引A公司进入。

  与此同时,旅游市场规模并不总能满足所有主体的发展需求,尤其是作为保护区的旅游地,旅游发展策略以保护为主,以合理开发为辅,因此,无论从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上,保护区的游客量都应约束在合理的旅游承载力范围内。这导致保护区的旅游市场规模可能无法令区域内的经营主体达到涓滴效应所需要的“资本积累率足够高”的理想水平。事实上,纵观全球,备受游客追捧的旅游地凤毛麟角,而不被游客关注的旅游地却不计其数,可以说无论在何种尺度下,旅游市场规模不足可能才是众多旅游地的发展常态。而旅游市场规模的影响因素很多,有些可能是暂时性的,如元阳县景区远离集散中心城市,由于以前从省会城市前往元阳县需要至少6 个小时以上的车程,因此元阳县的旅游市场规模难以突破“瓶颈”,但随着高速公路的开通、邻近高铁站和机场的建设,这一区位劣势得以逐渐改善。有些可能是永久性的,例如核心吸引物遭到不可逆转的损毁导致景区永久性停业。

  当旅游地市场规模不足,上层主体供大于求时,上层主体“弃流”意愿减弱,就有可能会压缩下层主体的旅游收益,通常表现为价格下调、业务下沉和机会主义。由于淡季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元阳县淡季的客房价格通常仅为旺季价格的1/3,当条件较好的客栈下调房价时,条件一般的客栈也被迫下调价格,压缩利润空间,最终无利可图的下层主体不得不离开旅游市场,放弃旅游生计。因此,元阳县出现大部分本地客栈倒闭或全年仅旺季营业的情况。其次,为了创收,食宿经营者等相对优势的旅游参与主体会拓展农副产品销售、提供地陪导游服务等副业,这不免与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摊贩、讲解等相对劣势的旅游参与主体形成竞争,争夺客源,最终压缩下层主体的生存空间。

  此外,正如涓滴理论所言,市场往往存在不完善之处[47]。当需求不足时,上层主体可能通过机会主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增加收入。以元阳县为例,2021 年1 月30 日起,A 公司开通旅游专线天内有效。然而,这一举措却成为A公司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抢占其他旅游参与主体利润空间的契机。

  “以前住在A 公司酒店的(游客)不用买门票,现在更方便了,直接可以一车(游客)就拉过去了,既不用买门票,还不用买车票。”

  “游客坐上车,(旅游专线司机)就跟客人说里面没有住宿餐饮,只有A 公司的酒店,把他们(游客)全部介绍到自己开的酒店去。这对靠捡(散)客的老板影响还是挺大的。”

  即便A 公司拥有元阳县景区的特许经营权,也不应成为A 公司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干涉游客自主选择的理由。事实上,这与演化经济学描述的市场选择机制相符,以盈利能力为标准,选择适应性强的经营主体,淘汰适应性弱的经营主体[54]。就旅游发展而言,具有相对优势的旅游参与主体有更多可选的从业方式、经营范围和更大的利润空间,因而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更有可能在市场选择中存活。这同样意味着下层主体的旅游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上层主体的决策,但旅游市场规模并不总能满足各个阶层的需求,尤其是成本更高、所需收益更大的上层主体。若市场规模不足,上层主体供大于求,则下层主体潜在的旅游收益就有可能会被上层主体压缩,导致涓滴策略对周边社区旅游收益分配的带动效果不足。

  基于元阳县的旅游开发实践,本文重点关注旅游发展涓滴策略对乡村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直接影响及其主要成因。研究结论如下。

  (1)涓滴策略对乡村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带动作用有限,尤其对于保护区的旅游地而言。首先,旅游地大多数社区受区位条件和资源条件的制约,不仅未能与旅游地整体保持一致的发展步调,甚至未发育出相应的旅游市场,尚未进入旅游开发阶段。其次,对于已进入旅游开发阶段的乡村社区而言,涓滴策略对旅游地生命周期阶段不同的社区影响存在差异。元阳县参与程度最高的乡村社区也仅有3 成左右的村民能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的比率普遍不高。最后,社区内部村民间旅游参与也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的旅游收益通常集中在具有资金优势、经营规模优势或其资产具有区位优势的少数村民手里。

  (2)由于我国乡村地区多种所有制共存,造成不同价值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归属问题出现混淆,进而导致乡村人文景观旅游吸引价值所对应的旅游收益没有回馈给正确的主体,即承包地上无形产品的所有者——乡村社区集体。值得说明的是,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涓滴策略的效果有限,其根源并非在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而是在于制度执行的偏差。本文并没有推翻前人关于公有制更有利于实现正向涓滴效应的结论[29],而是补充说明了制度执行偏差同样会阻碍正向涓滴效应的实现。

  (3)旅游市场规模并不总能满足所有层次的旅游参与主体的发展需求,尤其是对于保护区的旅游地而言。在市场规模不足、上层主体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具有相对优势的旅游参与主体会通过价格下调、业务下沉和机会主义等方式压缩下层主体的旅游收益。这正是演化经济学描述的市场选择机制的具体表现。以盈利能力为标准的市场选择机制,虽然会减弱旅游供给的多样性,但却是推动旅游产业不断发展的动力之一。如果下层主体无法充分利用知识扩散机制,通过社会学习跻身成为上层主体,就难以逃脱被市场淘汰的最终命运。

  元阳县代表的是一批旅游市场规模不足且周边社区数量较多的乡村旅游地。作为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地,元阳县景区的旅游发展受到多种保护条例的制约,确实有其特殊性。然而,影响旅游市场规模的因素很多,旅游市场规模不足可能才是众多旅游地的发展常态。因此,无论由于何种因素导致,元阳县旅游供给出现的市场选择机制,同样会出现在其他市场规模不足的旅游地中。此外,尽管作为世居民族的社区居民对缔造和传承农业文化遗产做出巨大贡献,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54],但本文同样指出,元阳县社区有权获得旅游吸引价值所产生的旅游收益,并非出于当地居民对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贡献,而是立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人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人对承包地上的产品拥有收益权。虽然旅游吸引价值是无形的,但农业文化景观同样是一种可用于生产和交换的劳动力商品,因而属于承包地上的无形产品。作为土地承包人,当地社区居民同样有权获得承包地上无形产品的经济收益,即与旅游吸引价值对应的旅游收益,而元阳县作为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地的特殊身份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这一推论。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元阳县乡村旅游发展涓滴策略对周边社区旅游收益分配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说明我国以农业文化景观为核心吸引物的旅游地的发展情况。

  本文可以从乡村旅游的角度为新发展阶段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一定的政策启示。在经济制度执行方面,应充分思考“旅游吸引物权”的深层内涵及其现实意义,通过法律或制度等客观机制,纠正当前存在的执行偏差,将属于乡村社区集体的旅游收益归还于民,真正发挥出我国经济制度的优势。2021 年9 月,元阳县政府下属公司以3.65 亿元接手A公司全部股权与债权①访谈所得。,标志着元阳县政府重新掌握元阳县核心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这将是元阳县政府纠正经济制度执行偏差的最好时机,为全国同类旅游地在乡村振兴阶段做出表率。在市场选择机制方面,由于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总是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市场选择机制始终都会在旅游供给演化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带动周边社区参与旅游收益分配,应重视当地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相应的职业或经营培训,同时搭建联合本地与外地从业主体的旅业协会,加强同行间的交流与学习,通过社会学习,帮助更多的本地主体参与旅游,增强相应主体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发挥知识扩散机制的作用。

  本文存在一定的研究不足。一方面,本文采用的主要是静态分析方法,未对乡村旅游发展涓滴策略进行充分的历时性研究,因此难以判断随着时间推移,涓滴策略对周边社区旅游收益分配的历时性影响。为此,下一阶段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历时性研究,从演化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有机会揭示出涓滴策略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潜在关联。另一方面,囿于调研数据类型,本文研究的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涓滴策略而非涓滴效应,无法真正回应涓滴理论的学术争议。因此,下一阶段可继续了解旅游收益的流向,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乡村旅游发展涓滴效应进行定量研究,深挖(新)自由主义涓滴理论的实质,深化对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理解,为经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转变工作思路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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