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辖区范围内,归于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监管处分的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头绪的告发、受理、奖赏以及监督管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或许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3倍以上,或许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或许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10倍以上的;
4.经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岩洞、灌注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要点排污单位篡改、假造主动监测数据或许搅扰主动监测设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或许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3倍以下,或许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或许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10倍以下的;
9.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造污染防治设备,形成环境污染结果的;
假如告发的行为不归于上述11种,但经生态环境部分断定归于严峻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也可施行奖赏。
(三)来信来访告发: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访科(地址:吉首市文心路1号;邮编:416000)。